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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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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(wúxiǎoshì),平安重于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(yǐlái)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(lìdù) 切实消除(xiāochú)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(shēngmìngcáichǎn)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(cūnmín)杜先生 来到(láidào)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(xìdù)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(cūnkǒu)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(yìzhí)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(fāxiàn)手雷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(zǒufǎng)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、私藏(sīcáng)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(yánzhòngwēihài) 以及所需面临的(de)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(jiǎngjiě)后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(de)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民警对(duì)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(zhǔdòng)上交手雷的行为 同时(tóngshí)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(shàngjiǎo) ▲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(tuǒshànchǔzhì)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(zhìān)大队 按规定(ànguīdìng)安全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(guǎnzhì)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(gèrén)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(rènhé)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(yìwù)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(jǐyǔ)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(qiāngzhī)管理规定,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(qíngjiéyánzhòng)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(pèibèi)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(chǔfá)。 依法配置枪支(qiāngzhī)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(chǔfá)。 单位(dānwèi)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(zhíjiē)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王裕文(wángyù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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